組織章程
台南市癲癇之友協會章程
87/2/22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
95/12/30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3/2/22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0/1/30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1/2/13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癲癇之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3條:本會以推動社會之醫療教育,促進全民健康,改善癲癇病友生活為宗旨。
第4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5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6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醫療教育以提高民眾之醫療知識水準。
二、安排會員及全民身心健康活動。
三、出版醫療資訊刊物、傳播醫療知識。
四、本會自辦或與有關單位成立諮詢中心,以協助民眾之醫療問題。
五、會員醫療知識之再教育。
六、推展會務之需要,另籌設癲癇之友基金會。
第二章 會員
第7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居住台南市行政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社會機關團體。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或贊同本會宗旨之癲癇病友。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工作之團體或設籍台南市之外,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
行為能力之個人。
申請加入為會員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會員採按年登記制。
第8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9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10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名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第11條:會員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12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享有發言權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13條:會員有遵守本會之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14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5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定訂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份。
六、議決財產之處份。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16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
、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
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
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17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暨執行大會之議決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常務理事、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8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
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
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9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之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20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
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
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21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
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22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23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4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聘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25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26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27條: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28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
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29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30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定訂或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31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議,必要時,理事長得視狀況決定使用視訊軟體召開理監事視訊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
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有關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採用視訊進行會議如下:
(1) 視訊會議軟體將使用Google Meet或Zoom。
(2) 會議簽到將以會議記錄人之螢幕截圖進行出席統計。
(3) 視訊會議需由理事、監事本人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為出席。
(4) 但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32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任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33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種類、時間、地點連
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函報主管機關
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34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費(台南市):病友、家屬,新台幣參佰元/年。
社會人士(台南市),新台幣陸佰元/年。
贊助會員(台南市以外):病友、家屬,新台幣參佰元/年。
社會人士(台南市以外),新台幣陸佰元/年。
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年。
永久會員:以一次贊助新台幣貳萬元以上之個人。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增加備註說明:若領有政府單位社會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者,會費及年費得減半酌收之。
第35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6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
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
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告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查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37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38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9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40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41條:訂定及變更本章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八十七年二月廿二日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台南市政府捌拾柒年參月廿伍日八七社行字第71880號函准序備查。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台南市政府九十南市社行字第二0二三六九號函同意備查。
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台南市政府九十六南市社行字第09613523600號函同意備查。
一零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台南市政府一零三南市社團字第1030268428號函同意備查。
一一零年一月三十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台南市政府一一零南市社團字第1100781966號函同意備查。